組織章程
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系學會組織章程
民國105年3月2日會員大會修法通過
民國100年9月21日期初大會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為「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系學會」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。
第三條 本社宗旨為:
研究及發展時尚造型設計管理事業,提高同學對時尚相關產業
之興趣,以培養同學自治能力,健全學生社團活動,促進學生
敦品勵學,樹立優良校風為宗旨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管理學期之各項活動。
二、議決並執行學生事務。
三、代表學生依校規出席校務相關會議。
四、對外依循規則參與系際活動,促進交流;對內籌劃、協
調、辦理全系師生聯誼活動。
五、本會為學生與學校之橋樑,綜合反映同學意見,代為溝
通處理。
六、促進學生福利及相關事宜。
第三章 會員暨權利與義務
第五條 凡本校日間部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系科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
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、被選舉權(其辦法另訂之)。
二、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三、享受本會福利與設施之權利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。
二、服從本會之決議案。
三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四、繳納會費。
第八條 本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
其應享受之權利。
一、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議決議履行義務者。
二、有妨害本會名譽、信用、活動之行為者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出會之處置。
一、本校學籍消失者。
二、休學或定期停學者。
(前項出會會員即應繳還一切公物,其退費比照一般退費標準。出會原因消滅後,仍得照章入會。)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
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、系學執行秘書、系學行政秘書,其下共設有公關活動組、
美工宣傳組、總務庶務組、企劃文宣組、攝影機動組等五大組別。
第十二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: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領導本會,綜理業務,並得代表
本會參加校務等重大會議。
二、召開並主持學會之各種會議。
三、列席學會各活動之會議,協助其工作之推展。
四、督導各活動執行,辦理系內學生活動。
五、系內活動計劃與經費概算之編列。
六、溝通與了解全校學生相關事宜。
七、代表全體會員向學校反映意見。
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任期為一年,任期每年一月至十二月底止,其候選
人登記資格為:本系在籍學生而非應屆畢業生者。
第十四條 本會正副會長之選舉以全體會員無記名投票互選產生,不分年級、組別聯合競選,得
票數最多之組別,分別擔任正副會長。
第十五條 會長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副會長代行之。
第十六條 本會負責劃協調相關各系科學會之共同事務,協助推動全
校各系科之活動,並蒐集、溝通、反映全系學生之意見與
建議。
第十七條 本會所有幹部任期均為一年,且為無給職。
第十八條 本會各級幹部得視其服務情況,由會長呈報指導老師予以
獎懲之。
第十九條 各組職務如下:
一、公關活動組─本會之活動、聯繫、交流,支援他組。
二、美工宣傳組─本會活動之海報繪製、宣傳,支援他組。
三、總務庶務組─本會活動之總務及一切雜務,支援他組。
四、企劃文書組─本會活動之文書作業,支援他組。
五、攝影機動組─本會活動之拍照存檔,支援他組。
六、系學執行秘書-負責執行學會事務,通知各組須負責事
項、支援他組。
七、系學行政秘書-負責系學會活動訊息更新,支援他組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條 本會之會議分為:幹部會議、會員大會、各活動之籌備會
議等。
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出席參加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二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,經費預決算。
三、其他有關學會事務之審議。
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由會長召集之。定期會議每學期
至少舉行二次。臨時會議於會長認為有必要,或經由
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函請會長召集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。會長不能執行時,由副會長代
理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
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如不足法定人數時,應宣佈流會或
改開座談會,決定下次會議時間,並以書面加敘經過,
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,如連續流會二次,第三次開會時
實到人數為法定出席人數。
第二十六條 下列各款事項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會員代表三
分之二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變更。
二、會員或組長之處分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第二十七條 各組組員之組員會議之任務如下:
一、推選組長、副組長。
二、協調所屬活動之工作。
三、分配活動之籌備工作並交付各組員承辦與執行。
四、檢討活動工作成果,並由組長提出報告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計分下列名款:
一、會員所交之會費。
二、學輔活動補助費。
三、學生會補助費。
四、特別捐款。
五、廣告贊助費。
六、存款利息。
七、前屆移交之款項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徵收各種費款,應依據教育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,並
使用統一收據。
第三十條 本會收入之款項,經開立專戶後,由會長存入金融機構,
而活動所需預支之金額皆需經由總務庶務組長、會長、
指導老師及系主任同意後方得領取,帳目由會長與總務庶
務組長共同負責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,於每學期結束後編列明細交
由總務庶務組長、會長、指導老師、系主任審核後,公告
於系學會網頁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除舉辦活動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,不可以任何方式對
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,亦絕不可收受任何賄賂,違者依校
規嚴懲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系會費得以實情調整,且須依正常程序辦理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陳報系辦公室備查後實施。